21级法律硕士开展了《商法学》课程之“商法的价值与精神”学术研讨交流
发布时间: 2022-09-30浏览次数:

(文/祝友畅 黄闯 郑文杰;图/徐智彬)2022年9月21日上午8:00~11:40,法学系黎平主任组织21级法硕全体同学在主教学楼601开展了《商法学》课程之“商法的价值与精神”学术研讨交流。全体同学围绕“商法的价值与精神”主题制作PPT展示各自观点,由黎主任和同学们进行提问和批评,继而展开学术交流。

陈妍同学分别从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价值与意义进行论述,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与思想基础,同时她认为商法的核心理念与价值是追求营利,商法的效益价值和安全价值都应当统一于营利价值之下,这是商法独立于民法的法理基础,最后陈妍同学认为只有承认商法的独立存在价值才能有效容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实现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接轨和对外商法制度的输出。

崔畑甜同学主要从商主体的视角理解商法精神,分别从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三个主体的角度进行论述,通过对以上主体特点分析,得出其中所蕴含的商法的精神与价值,即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

郭燕如同学基于商法理念视角进行了汇报,她认为营利为本、商人自治、交易安全是商法所应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商法理念主要通过商法基本原则在商事立法中加以体现。经营自由原则、商主体的维持原则和交易便捷原则等商法基本原则是衔接商法理念和商事法律具体规则的中间环节和纽带。最后她提出正是商法价值理念的独立性,使得商法独立的精神实质迥异地存在,从而商法得以保持实质的独立。

黄闯同学主要从效益这一方面来论述商法的价值,他认为商法的首要价值理念就是效益价值,效益价值既是在制定商事法律时所追求的首要的目标,同时也是商法的最终价值。

黄孝聪同学从商法的起源、商事主体、商事价值与商法独立性意义进行了汇报,重点阐述了商法的独立性意义,他认为商法的独立既有利于经济活动的引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推进国际经济全球化。

梅智超同学认为商法独立性的具体写照主要在于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商法文化的独立性、商法人格的独立性。民商之间的独立性也存在不同,主要在于调整对象、行为主体与立法价值取向之间存在差异,自由、效率、公平和安全的商事法律的基本精神来自于商事活动的现实需要,有效推动了商业的发展,形成了商事法律规则,进一步影响商法的演进,对商法的独立性的形成和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价值取向他着重强调民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而商法的主要价值在于效益,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漆鑫同学主要从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对商法的独立性进行论述,他认为自由、效率、公平和安全的商事法律的基本精神来自于商事活动的现实需要,有效推动了商业的发展,形成了商事法律规则,进一步影响商法的演进,对商法的独立性的形成和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孙娅文同学认为商法的基础价值是秩序价值,商法秩序价值的追求目标是建构商事交易秩序和促进商事交易秩序的形成维护和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商法的终极价值是效益价值,商法效益价值的目标就是降低商事成本而获取最大。商法的伦理价值是公平价值,商法的公平价值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在市场准入上制定统一的门槛标准,保障投资自由一律平等,在商法的运行上保障商事主体在既定的商法规则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权利与义务对等。通过以上三种价值,孙娅文同学使得商法的价值体系凸显出来。

徐智彬同学认为商法的三大精神教义分别为产权分离、转让自由、有限责任。商法的价值主要有促进财富增长、实现交易简便、维护交易安全。紧接着他论述了商法的一些基本规则,这些规则都是千百年来商人们进行商事活动所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最后他总结说商法的制定者并不是在创造商法,只是把商人们千百年的商事规则加以确认而已。商法的这些精神和价值,是纯粹的民法所不具备的,商法有其自身的独立性。

陶绮雯同学从商事习惯出发谈商法的精神与价值,她首先对商事习惯的概念与特殊性进行了讲解,其次对商事习惯中蕴含的商法精神与价值进行了阐述,她认为商法的本质特征和终极价值是营利性,商法的营利价值不仅概括了商法的目的与宗旨,更体现了商法的自治精神。最后她总结到:以民法的逻辑处理案件看似符合个体的公平、等价、有偿等要求,却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损害商业活动的正常流转和商事主体对交易自由设定的需要。

杨立繁同学分别从商法的价值、商法的时代价值、商法的精神与中国商法的时代精神进行了论述,较为全面的展现了商法的价值与精神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彰显出来,这种内在精神与价值也在不断促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郑文杰同学主要从公司法的精神来理解商法的精神,商法是抽象的,但又是具体的,商法的精神是公司法实践的结果,同时它又指导公司法的整个实践。他认为公司法精神是商法精神的一部分,公司法中体现的商法精神概括起来主要为:公司的自治、方便投资与追求效率。

朱仁珍同学从商法精神的重要内涵分析与商法价值的发展情况出发,论述了中国商法价值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为效益价值、公平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朱仁珍同学认为商法是商品经济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而商法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又反过来为商品经济服务。商法规范通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业行为,保障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等作用和手段,既为商业发展保驾护航,又对商事交易起到鼓励和促进作用。具体表现为:首先,使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促进了资本的扩大和循环,从根本上为商事活动的繁荣和发达注入无穷动力;其次,商事规则使得商行为有序进行,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是商业自由进行基本前提条件。

任世刚同学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切入点,他认为没有商法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没有稳定的市场经济制度。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推动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与当代中国思想文化观念的变革,促进了人们法制观念与价值观念的转变,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长久的开放和中国走向世界将产生深远影响。

叶加鑫同学从商法价值内涵的发展进行阐述,从传统商法价值发展到现代商法价值,传统商法特性主要有国际性与实用性,传统商法强调严格的身份性。商人作为特殊的阶层,通过自治的规范约束自己,同时保护自己。现代商法价值强调交易效率至上,注重交易安全,同时包含效率公平。

祝友畅同学从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进行论述,分析了商法独立的历史与四种立法模式,阐述了民法典在商事制度供给方面的缺失,最后进行了商法的独立性论证与路径提倡,他认为商法制度并非完全脱胎于民法,而是有其独立的发展路径。由于以伦理性、民族性、人文性为支撑的民法很难独自完成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应以牺牲商法独立性为代价,而应充分尊重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

在每个同学汇报完自己的学习专题后,黎平老师针对各位同学所做的学习汇报不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还就同学们的PPT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积极地带领同学提出新问题、探索新角度,加深了学生对“商法的价值与精神”主题的理解与领悟,通过师生的互动交流,提升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学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