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13浏览次数:

关于明确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在结项、事项变更过程中,有一些工作尚待明确,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规范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工作

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分上、下半年,分别集中受理重要事项变更,时间是每年的5月和11月。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参加上半年重要事项变更的材料,于 520日前上报,参加下半年重要事项变更的材料,于 1120日前上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结项工作

1、基本条件:原则上两篇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可申请结项审核。各单位应严把初审关,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结项材料不予受理。

2、免予鉴定的条件: (1)研究成果获得省艺术科学规划办颁发的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其它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省文化厅采纳吸收的。

3、有关材料要求:

结项申报材料包括《课题申请评审书》、《鉴定结项审批书》、《课题立项通知书》、论文及其他成果的复印件。如果有事项变更的课题,必需附有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通过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否则不予受理。以上材料均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本。

4、结项材料封面抬头为“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题材料”,装订时第一页为目录,之后请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材料:《课题申请评审书》、《课题立项通知书》、《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鉴定结项审批书》、论文及其他成果的复印件。以上每份结项材料的填报要求,具体见其填表说明。结项材料可提供论文复印件,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论文原件,并在上报的论文复印件的第一页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或标注“与原件无误”字样,且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印章。20159月以后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一律要求注明项目编号。

以上事项作为《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赣文人教字[2015]4)的补充,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